透水预兆(矿井发生透水事故时有什么预兆)
资讯
2024-01-22
208
1. 透水预兆,矿井发生透水事故时有什么预兆?
矿井透水主要征兆有:
1)挂红。矿井水中含有铁的氧化物,在它通过煤岩裂隙而渗透到采掘工作面煤岩体表面时,会呈现暗红色水锈,这种现象叫挂红。挂红是一种出水信号。
2)挂汗。积水区的水在自身压力作用下,通过煤岩裂隙而在采掘工作面的煤岩壁上结成许多水珠。
3)水叫。含水层或积水区内的高压水,向煤岩裂隙挤压时,与两壁摩擦会发出“嘶嘶”叫声,这说明采掘工作面距积水区或其他水源已经很近了。
4)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区域时,空气温度会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入工作面就有凉爽、阴冷的感觉。
5)出现雾气。当采掘工作面气温较高时,从煤壁渗出的积水,会被蒸发而形成雾气。
6)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
7)水色发混,有臭味。
8)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积水区向外散发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
9)裂隙出现渗水等。如果出水清静,则离积水区较远;若浑浊,则离积水区已近。
矿井透水:周围含水层的水涌出,填满矿井,使矿井废掉。 当采掘工作面遇到河床,采空区等地质条件时会出现"透水"事故。
预防:为预防井下透水,应掌握透水前的征象和规律。这时往往煤层发潮发暗,巷道壁或煤壁上有小水珠,工作面温度下降,变冷,煤层变凉。工作面出现流水和滴水现象。工作时能听到水的“嘶嘶声”等,发现这些透水征兆,要及时撤离人员躲到安全地点。
应急要点
1)井下工作人员应绝对听从班组长的统一指挥,按预先安排好的退却路线进行撤离,不要惊慌失措,各奔东西。万一迷失方向,必须朝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面撤退。
2)事故发生后,如果有人受伤,应积极进行现场抢救。出血者立刻止血,骨折者要及时固定和搬运。
3)如透水事故发生并有瓦斯喷出可能时,探水人员带防护器具,或者在工作地点加强通风,保持空气的新鲜和畅通。不可把通风机关闭。
4)被水隔绝在掌子面或上山巷道的作业人员应清醒沉着,不要慌乱,尽量避免体力消耗。全体井下人员还应做长期坚持的准备,所带干粮要统一分配,不要无谓的浪费掉;关闭作业人员的矿灯,只留一盏灯代照明使用。
5)井下透水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过各种途径向井下、井上指挥机关报告,以便迅速采取营救措施。
2. 井下职工不戴安全帽处罚条例?
一般“三违”
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制造明火的,罚款50元/人次。
2.入井前检身员不检身的,罚款200元/人次。任何人不听劝阻强行下井的罚款500元/人次,保卫科长罚款100元/人次。
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罚款50元/人次。
4.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罚款20元/人次。
5.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罚款50元/人次。
6.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罚款10元/人次。
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罚款20元/人次。
8.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罚款50元/人次。
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罚款50元/人次。
1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罚款20元/人次。
1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罚款20元/人次。
12.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一般“三违”的,罚款100元/人次。
三、轻微“三违”
1.进入井口附近工业广场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罚款20元/人次。
2.下井携带火种等井下明令禁止的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罚款20元/人次。
3.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轻微“三违”的,罚款20元/人次。
第二部分 井下
A.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罚款100元/人次。
2.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罚款100元/人次。
3.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罚款100元/人次。
4.空顶作业的人员,罚款50元/人。
5.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罚款100元/人次。
6.耙装机耙装期间,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罚款200元/人。
7.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罚款50元/人。
8.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罚款20元/人。
9.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他用的,罚款10元/棚。
10.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罚款100元/班长。
11.耙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人次。
12.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罚款20元/人次。
13.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值班矿长。
14.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罚款50元/值班人员。
15.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罚款50元/人。
16.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罚款200元/发节。
17.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罚款200元,下岗处理。
18.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罚款200元并下岗处理,造成事故依法处理。
3. 苹果摘袋后有哪些管理方法要点?
【导读(解题主惑)】:题主好,我是三农朵朵,专注种植问题解答。苹果的摘袋最佳时间是在苹果采摘前20天左右,不要推迟,留足时间,让苹果着色。摘袋后要加强管理,加快苹果的表层着色,防治病虫害袭扰,提高苹果品质。同时,苹果富含矿物质,维生素C可溶性大,加快人体补水,深受消费者喜爱,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果农在种植的后期,特别是摘袋时,要科学摘袋;摘袋后,加强护理,使苹果高产,丰产。
【阅读提示】:本回答针对题主及广大果农最关心的问题,苹果何时摘袋最佳,摘袋后有哪些管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回答。希望对题主及苹果种植者有所帮助。
苹果摘袋技巧 ㈠:摘袋时间 一般在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多数地区苹果摘袋都是在苹果采摘前的20天左右。最好选择气温适宜的多云天气。㈡:摘袋注意点❶不要在阴雨天摘袋,一是不利于摘袋工作开展。二是,防治摘袋后,不能及时得到光照,苹果表面色泽暗淡,病害袭扰,引发水锈,严重影响苹果品质和口感。❷不要在中午摘袋,避免苹果表面突然失去保护,将苹果果面晒伤。先解外袋,在内袋。一般间隔3天左右,给苹果表面一个缓冲期,利于减轻苹果日灼病。 苹果摘袋后,加快着色㈠:摘叶、铺地膜
❶将影响苹果光照着色的枝叶,轻剪,老叶,残叶,病叶一并摘掉,果实周围保留5~7片叶,为果实继续提供营养,提高枝干间的通透性。由于果面一面向阳,另一面背阴,要进行转果。转果时,注意转果的力度,防力度过大,造成果柄脱落。❷同时,在苹果树下面铺反光膜,一般在摘袋完后, 2~ 3天后,铺反光膜,减轻日烧果的发生。购买带孔的反光膜,下雨后,膜上不会积水。增加反光的强度和角度,让果实表层均匀着色,促进苹果增红。㈡:排水与浇水 ❶加强管理,及时疏通排水沟,防止秋雨不断,果树根系内涝沤死。同时,注意土壤干湿程度,避免土壤忽干忽湿造成果面水裂纹。遇到长期干旱天气,一般4~5天浇水一次,根据土壤干湿度,适量浇水。❷每天傍晚,用装50斤水的农用喷雾器,背在肩上,进行喷雾施水,也可以用水泵抽水喷施。喷水量为,当用手抓起土壤,手握成团、松开即散即可。不仅可以增加土壤湿度,还能提高昼夜温差,促进糖分积累,进而促进果实着色。 摘袋后,及时补充肥以硼,钙为主的微量元素肥,配合喷施0.3%磷酸二氢钾的叶面肥。硼肥促进苹果细胞壁果胶物质的形成,减少苹果果面粗糙。提高叶绿素活力,增加苹果树叶的光合作用。
钙肥可以有效提高苹果树抵抗苦痘病、痘斑病、黑点病等,提高苹果质量。磷酸二氢钾叶面肥,促进苹果的成熟与着色。注意,喷施磷酸二氢钾叶面肥,一般在苹果摘袋,转果后喷施,避免影响喷肥效果与残留药效。
摘袋前后,病害防治❶痘斑病
病发特征:在果点上发病,病部褐色,病点不大,仅果皮褐变,果肉正常。天气干旱,土壤缺水易发生苹果痘斑病。
防治方法:加强肥水管理,在苹果谢花后,苹果幼果期以及苹果摘袋后 及时补充钙肥。
❷裂果病
病发症状:果实上产生裂纹或裂缝,其形状多为不规则形,多与天气异常有关。
防治方法 :❶增施有机肥,控制氮肥用量。疏除过多枝条,改善通风透光条件。遇天气干旱,及时浇水,增加土壤湿度。 ❷苹果生长中后期,喷施0.1%~0.2%的硼砂,在果实成熟前,喷500 ~ 800倍液的高脂膜或石蜡乳剂200倍液。
❸日灼病
病发症状:多在果实上发病,发病初期呈黄白色、黄绿色或浅白色不规则病斑,周围有红色晕圈,有时果肉木栓化,后变褐色坏死斑块,易形成畸形果。多由强光、高温、干旱以及修剪过重、缺乏叶片遮阳所致。
防治方法 :果树修剪时,在果实附近增加留叶遮盖果实,防止烈日暴晒。同时,根据天气,及土壤干湿情况,合理浇水。
❹苦痘病
发病症状:发病初期,先在果肉下发生病变,果皮出现以皮孔为中心的圆形斑点,呈浓绿色。后期病斑坏死,形成褐色凹陷病斑。皮下果肉变褐,干缩成海绵状,深达果肉几毫米,有苦味。
防治方法 :补施钙肥,一般每株树施入硝酸氯化钙100 ~ 200克。
❺水锈病
发病症状:苹果表面产生棕褐色或是深褐色得灰斑,看着像霉斑。
防治办法 :合理修剪,增强通风透光。施用75%的百菌清可湿性粉剂800倍液或者是50%的苯菌灵可得蝴粉 顶部剂1500倍液。
小结:苹果摘袋一般在采摘前20天,适时摘袋。摘袋后,要科学管理,通过转果,铺设反光膜提高苹果着色,提高品质。利用合理的浇水,形成昼夜温差,以及防苹果日灼病,裂果病,保持苹果外观。加强摘袋后的硼肥,钙肥,叶面肥的施肥,有效预防苹果遭受苦痘病,痘斑病的袭扰。果农们务必重视,苹果摘袋后的管理,否者苹果的收获将无法达到丰产。
.
4. 煤矿井下知识?
1、井下电钳工安全常识
(1)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 V。
(2)在进行倒闸操作时,应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
(3)矿井电力系统中,用户和用电设备按其重要性的不同进行分级,可分为一级负荷、三级负荷、二级负荷。
(4)年产60000 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的要求。
(5)不可以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
(6)煤矿井下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 V。
2、井下爆破工安全常识
(1)铵梯炸药中含量最多的成分是硝酸铵。
(2)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根据引起爆炸的原因和过程不同,可将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
(4)炸药的化学变化形式有热分解、燃烧、爆炸、爆轰
(5)爆轰是炸药化学变化的最高形式。
3、井下透水的预兆有哪些现象
(1)巷道或工作面顶底板压力增大,岩石变软,出现掉渣、冒顶、支护变形或倾斜现象。
(2)采场或巷道壁“出汗”,顶板淋水增大,底板突然涌水。
(3)采场或巷道“挂红”,水的酸度大,有涩味或臭鸡蛋气味。
(4)岩层里发出“嘶嘶”的水叫声。
(5)出现压力水流。
(6)工作面空气温度降低,出现雾气。
4、井下焊接切割作业要注意
粉尘有什么危害,井下防尘措施有哪些人员长期在粉尘条件下作业,容易患尘肺病。防尘措施有:
(1)打眼应打湿眼。
(2)应加强通风排尘。
(3)巷道壁应经常清扫。
(4)粉尘作业岗位应戴口罩。
5、如何防止中毒窒息事故
(1)加强通风,独头工作面要采用局扇通风。
(2)放炮以后,应等炮眼排 尽以后,才准进入工作面。
(3)长期停用的巷道不得进入,必须通风以后采准进入。(4)发现人员中毒窒息后,不得立即进入救人,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或戴上氧气呼吸器以后,才准进入救人。
6、如何防止冒顶片帮伤人事故
要对采场顶帮岩石经常检查观察,及时掌握其变化情况,顶邦冒落规律。发现岩石松软时,应及时支护,尽量避免在空顶下作业。采场和附近作业点放炮后,应仔细地检查采场顶帮的岩石。检查时,人要站在安全的地方,由外向里用尖头长钎子或带矛头的竹杆撬下松动的岩石。检查处理完毕,再通知其他人员进入采场作业。
7、如何防止坠井事故
(1)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竖井口应设栏杆。
(2)人员在井口作业应佩带安全绳。严禁人员跨越井口。
8、斜井提升要防止发生什么事故
斜井提升要防止矿车跑车事故。为了防止矿车跑车,轨道应设“一坡三挡”,以防矿车跑车。斜井提升时,不得行人,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在井口摘挂钩是要小心操作,防止矿车跑车。
9、在井下行走要注意
(1)要在人行道上行走,车辆经过要及时避让。
(2)人员不得扒矿车或电机车。
(3)要防止碰头、跌跤、坠井等事故。
(4)在有架空线或电缆的巷道内,行人携带的较长的金属工具不应扛在肩上,避免触及电机车架线或电缆。
10、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事项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事项:
(1)产品合格证;
(2)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安全性能。
11、立井罐笼提升装置必须装设的保险装置
(1)防止过捲装置;
2)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
(3)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12、进入采掘工作面后应进行哪些检查准备工作
(1)首先要拉电线,接电灯,保证采掘作业面照明良好
(2)敲帮问顶,检查顶板稳定情况,浮石要敲干净,做好支护。
(3)检查通风情况,如空气不良,要架局扇通风。
(4)检查顶、帮水的情况,看是否有透水的预兆。
(5)看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6)检查供水情况,看是否有凿岩供水。
(7)生产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13、地下矿山容易发生哪些事故
地下矿山容易发生的事故有:冒顶片帮事故、坠井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爆破事故、透水事故、跑车事故、运输事故等。
14、出入井挂牌登记制度要求我们怎样做
所有下井人员都应自觉挂牌登记,出井时取牌消号。出井后如发现本班组有人没有出井,应立即上班查明原因,立即查找。
15、地下矿山入井须知
(1)凡入井者,必须遵守入井挂牌登记制度,先登记方可入井。
(2)凡饮酒、精神失常、视觉不清、听觉不灵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不得下井。
(3)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
(4)下井人员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若遇电机车必须选择适宜地点停留,待电机车通过后再继续行进。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5)人员不得乘坐非乘人车辆。
(6)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8)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9)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监督指导,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10)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方。
(11)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邦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12)一旦迷失方向,不要紧张,要立即寻找风水管道,根据风水管道可找到出口。
(13)严格劳动纪律,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窜岗。严禁在井下随地大小便,不准在井下吸烟。
5. 安监总局85号令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5 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6. 井下入坑五禁是哪些?
1.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危险区域:未经许可,禁止矿工进入危险区域,如爆破区域、矿层暴露区域等。
2. 未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不得下井:矿工在井下作业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
3. 严禁酒后下井:严禁矿工在下井作业前饮酒,以确保其在井下作业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反应能力。
4. 严禁不熟悉设备操作的人员操作设备:严禁不熟悉设备操作的人员操作矿用设备,以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事故。
5. 严禁携带火种入井:禁止矿工携带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入井,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请注意,这里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的井下入坑五禁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行业法规而有所不同。在进行井下作业时,请务必遵循当地政府和行业的安全规定,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建议。
7. 三专两探一撤指什么?
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和有重大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
三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两探: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
一撤人: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和有重大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
三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两探: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
一撤人: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
1. 透水预兆,矿井发生透水事故时有什么预兆?
矿井透水主要征兆有:
1)挂红。矿井水中含有铁的氧化物,在它通过煤岩裂隙而渗透到采掘工作面煤岩体表面时,会呈现暗红色水锈,这种现象叫挂红。挂红是一种出水信号。
2)挂汗。积水区的水在自身压力作用下,通过煤岩裂隙而在采掘工作面的煤岩壁上结成许多水珠。
3)水叫。含水层或积水区内的高压水,向煤岩裂隙挤压时,与两壁摩擦会发出“嘶嘶”叫声,这说明采掘工作面距积水区或其他水源已经很近了。
4)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区域时,空气温度会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入工作面就有凉爽、阴冷的感觉。
5)出现雾气。当采掘工作面气温较高时,从煤壁渗出的积水,会被蒸发而形成雾气。
6)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
7)水色发混,有臭味。
8)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积水区向外散发瓦斯、二氧化碳、硫化氢等有害气体。
9)裂隙出现渗水等。如果出水清静,则离积水区较远;若浑浊,则离积水区已近。
矿井透水:周围含水层的水涌出,填满矿井,使矿井废掉。 当采掘工作面遇到河床,采空区等地质条件时会出现"透水"事故。
预防:为预防井下透水,应掌握透水前的征象和规律。这时往往煤层发潮发暗,巷道壁或煤壁上有小水珠,工作面温度下降,变冷,煤层变凉。工作面出现流水和滴水现象。工作时能听到水的“嘶嘶声”等,发现这些透水征兆,要及时撤离人员躲到安全地点。
应急要点
1)井下工作人员应绝对听从班组长的统一指挥,按预先安排好的退却路线进行撤离,不要惊慌失措,各奔东西。万一迷失方向,必须朝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面撤退。
2)事故发生后,如果有人受伤,应积极进行现场抢救。出血者立刻止血,骨折者要及时固定和搬运。
3)如透水事故发生并有瓦斯喷出可能时,探水人员带防护器具,或者在工作地点加强通风,保持空气的新鲜和畅通。不可把通风机关闭。
4)被水隔绝在掌子面或上山巷道的作业人员应清醒沉着,不要慌乱,尽量避免体力消耗。全体井下人员还应做长期坚持的准备,所带干粮要统一分配,不要无谓的浪费掉;关闭作业人员的矿灯,只留一盏灯代照明使用。
5)井下透水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过各种途径向井下、井上指挥机关报告,以便迅速采取营救措施。
2. 井下职工不戴安全帽处罚条例?
一般“三违”
1.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制造明火的,罚款50元/人次。
2.入井前检身员不检身的,罚款200元/人次。任何人不听劝阻强行下井的罚款500元/人次,保卫科长罚款100元/人次。
3.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罚款50元/人次。
4.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罚款20元/人次。
5.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米以上的,罚款50元/人次。
6.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没有安全阀的操作人员,罚款10元/人次。
7.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罚款20元/人次。
8.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罚款50元/人次。
9.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罚款50元/人次。
10.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罚款20元/人次。
11.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罚款20元/人次。
12.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于一般“三违”的,罚款100元/人次。
三、轻微“三违”
1.进入井口附近工业广场不戴安全帽的或者矿灯不戴在安全帽上的,罚款20元/人次。
2.下井携带火种等井下明令禁止的物品在井口登记,上井未及时消户的,罚款20元/人次。
3.其它经煤矿检查人员或上级检查部门分析认定属轻微“三违”的,罚款20元/人次。
第二部分 井下
A.采掘专业
一、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罚款100元/人次。
2.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罚款100元/人次。
3.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或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罚款100元/人次。
4.空顶作业的人员,罚款50元/人。
5.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罚款100元/人次。
6.耙装机耙装期间,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罚款200元/人。
7.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罚款50元/人。
8.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罚款20元/人。
9.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他用的,罚款10元/棚。
10.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罚款100元/班长。
11.耙装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罚款100元/人次。
12.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罚款20元/人次。
13.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的,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值班矿长。
14.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罚款50元/值班人员。
15.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罚款50元/人。
16.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罚款200元/发节。
17.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者,罚款200元,下岗处理。
18.强令放炮员违章放炮的,罚款200元并下岗处理,造成事故依法处理。
3. 苹果摘袋后有哪些管理方法要点?
【导读(解题主惑)】:题主好,我是三农朵朵,专注种植问题解答。苹果的摘袋最佳时间是在苹果采摘前20天左右,不要推迟,留足时间,让苹果着色。摘袋后要加强管理,加快苹果的表层着色,防治病虫害袭扰,提高苹果品质。同时,苹果富含矿物质,维生素C可溶性大,加快人体补水,深受消费者喜爱,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果农在种植的后期,特别是摘袋时,要科学摘袋;摘袋后,加强护理,使苹果高产,丰产。
【阅读提示】:本回答针对题主及广大果农最关心的问题,苹果何时摘袋最佳,摘袋后有哪些管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回答。希望对题主及苹果种植者有所帮助。
苹果摘袋技巧 ㈠:摘袋时间 一般在9月下旬至10月上旬,多数地区苹果摘袋都是在苹果采摘前的20天左右。最好选择气温适宜的多云天气。㈡:摘袋注意点❶不要在阴雨天摘袋,一是不利于摘袋工作开展。二是,防治摘袋后,不能及时得到光照,苹果表面色泽暗淡,病害袭扰,引发水锈,严重影响苹果品质和口感。❷不要在中午摘袋,避免苹果表面突然失去保护,将苹果果面晒伤。先解外袋,在内袋。一般间隔3天左右,给苹果表面一个缓冲期,利于减轻苹果日灼病。 苹果摘袋后,加快着色㈠:摘叶、铺地膜
❶将影响苹果光照着色的枝叶,轻剪,老叶,残叶,病叶一并摘掉,果实周围保留5~7片叶,为果实继续提供营养,提高枝干间的通透性。由于果面一面向阳,另一面背阴,要进行转果。转果时,注意转果的力度,防力度过大,造成果柄脱落。❷同时,在苹果树下面铺反光膜,一般在摘袋完后, 2~ 3天后,铺反光膜,减轻日烧果的发生。购买带孔的反光膜,下雨后,膜上不会积水。增加反光的强度和角度,让果实表层均匀着色,促进苹果增红。㈡:排水与浇水 ❶加强管理,及时疏通排水沟,防止秋雨不断,果树根系内涝沤死。同时,注意土壤干湿程度,避免土壤忽干忽湿造成果面水裂纹。遇到长期干旱天气,一般4~5天浇水一次,根据土壤干湿度,适量浇水。❷每天傍晚,用装50斤水的农用喷雾器,背在肩上,进行喷雾施水,也可以用水泵抽水喷施。喷水量为,当用手抓起土壤,手握成团、松开即散即可。不仅可以增加土壤湿度,还能提高昼夜温差,促进糖分积累,进而促进果实着色。 摘袋后,及时补充肥以硼,钙为主的微量元素肥,配合喷施0.3%磷酸二氢钾的叶面肥。硼肥促进苹果细胞壁果胶物质的形成,减少苹果果面粗糙。提高叶绿素活力,增加苹果树叶的光合作用。
钙肥可以有效提高苹果树抵抗苦痘病、痘斑病、黑点病等,提高苹果质量。磷酸二氢钾叶面肥,促进苹果的成熟与着色。注意,喷施磷酸二氢钾叶面肥,一般在苹果摘袋,转果后喷施,避免影响喷肥效果与残留药效。
摘袋前后,病害防治❶痘斑病
病发特征:在果点上发病,病部褐色,病点不大,仅果皮褐变,果肉正常。天气干旱,土壤缺水易发生苹果痘斑病。
防治方法:加强肥水管理,在苹果谢花后,苹果幼果期以及苹果摘袋后 及时补充钙肥。
❷裂果病
病发症状:果实上产生裂纹或裂缝,其形状多为不规则形,多与天气异常有关。
防治方法 :❶增施有机肥,控制氮肥用量。疏除过多枝条,改善通风透光条件。遇天气干旱,及时浇水,增加土壤湿度。 ❷苹果生长中后期,喷施0.1%~0.2%的硼砂,在果实成熟前,喷500 ~ 800倍液的高脂膜或石蜡乳剂200倍液。
❸日灼病
病发症状:多在果实上发病,发病初期呈黄白色、黄绿色或浅白色不规则病斑,周围有红色晕圈,有时果肉木栓化,后变褐色坏死斑块,易形成畸形果。多由强光、高温、干旱以及修剪过重、缺乏叶片遮阳所致。
防治方法 :果树修剪时,在果实附近增加留叶遮盖果实,防止烈日暴晒。同时,根据天气,及土壤干湿情况,合理浇水。
❹苦痘病
发病症状:发病初期,先在果肉下发生病变,果皮出现以皮孔为中心的圆形斑点,呈浓绿色。后期病斑坏死,形成褐色凹陷病斑。皮下果肉变褐,干缩成海绵状,深达果肉几毫米,有苦味。
防治方法 :补施钙肥,一般每株树施入硝酸氯化钙100 ~ 200克。
❺水锈病
发病症状:苹果表面产生棕褐色或是深褐色得灰斑,看着像霉斑。
防治办法 :合理修剪,增强通风透光。施用75%的百菌清可湿性粉剂800倍液或者是50%的苯菌灵可得蝴粉 顶部剂1500倍液。
小结:苹果摘袋一般在采摘前20天,适时摘袋。摘袋后,要科学管理,通过转果,铺设反光膜提高苹果着色,提高品质。利用合理的浇水,形成昼夜温差,以及防苹果日灼病,裂果病,保持苹果外观。加强摘袋后的硼肥,钙肥,叶面肥的施肥,有效预防苹果遭受苦痘病,痘斑病的袭扰。果农们务必重视,苹果摘袋后的管理,否者苹果的收获将无法达到丰产。
.
4. 煤矿井下知识?
1、井下电钳工安全常识
(1)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 V。
(2)在进行倒闸操作时,应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
(3)矿井电力系统中,用户和用电设备按其重要性的不同进行分级,可分为一级负荷、三级负荷、二级负荷。
(4)年产60000 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的要求。
(5)不可以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
(6)煤矿井下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 V。
2、井下爆破工安全常识
(1)铵梯炸药中含量最多的成分是硝酸铵。
(2)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根据引起爆炸的原因和过程不同,可将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
(4)炸药的化学变化形式有热分解、燃烧、爆炸、爆轰
(5)爆轰是炸药化学变化的最高形式。
3、井下透水的预兆有哪些现象
(1)巷道或工作面顶底板压力增大,岩石变软,出现掉渣、冒顶、支护变形或倾斜现象。
(2)采场或巷道壁“出汗”,顶板淋水增大,底板突然涌水。
(3)采场或巷道“挂红”,水的酸度大,有涩味或臭鸡蛋气味。
(4)岩层里发出“嘶嘶”的水叫声。
(5)出现压力水流。
(6)工作面空气温度降低,出现雾气。
4、井下焊接切割作业要注意
粉尘有什么危害,井下防尘措施有哪些人员长期在粉尘条件下作业,容易患尘肺病。防尘措施有:
(1)打眼应打湿眼。
(2)应加强通风排尘。
(3)巷道壁应经常清扫。
(4)粉尘作业岗位应戴口罩。
5、如何防止中毒窒息事故
(1)加强通风,独头工作面要采用局扇通风。
(2)放炮以后,应等炮眼排 尽以后,才准进入工作面。
(3)长期停用的巷道不得进入,必须通风以后采准进入。(4)发现人员中毒窒息后,不得立即进入救人,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或戴上氧气呼吸器以后,才准进入救人。
6、如何防止冒顶片帮伤人事故
要对采场顶帮岩石经常检查观察,及时掌握其变化情况,顶邦冒落规律。发现岩石松软时,应及时支护,尽量避免在空顶下作业。采场和附近作业点放炮后,应仔细地检查采场顶帮的岩石。检查时,人要站在安全的地方,由外向里用尖头长钎子或带矛头的竹杆撬下松动的岩石。检查处理完毕,再通知其他人员进入采场作业。
7、如何防止坠井事故
(1)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竖井口应设栏杆。
(2)人员在井口作业应佩带安全绳。严禁人员跨越井口。
8、斜井提升要防止发生什么事故
斜井提升要防止矿车跑车事故。为了防止矿车跑车,轨道应设“一坡三挡”,以防矿车跑车。斜井提升时,不得行人,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在井口摘挂钩是要小心操作,防止矿车跑车。
9、在井下行走要注意
(1)要在人行道上行走,车辆经过要及时避让。
(2)人员不得扒矿车或电机车。
(3)要防止碰头、跌跤、坠井等事故。
(4)在有架空线或电缆的巷道内,行人携带的较长的金属工具不应扛在肩上,避免触及电机车架线或电缆。
10、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事项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事项:
(1)产品合格证;
(2)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安全性能。
11、立井罐笼提升装置必须装设的保险装置
(1)防止过捲装置;
2)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
(3)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12、进入采掘工作面后应进行哪些检查准备工作
(1)首先要拉电线,接电灯,保证采掘作业面照明良好
(2)敲帮问顶,检查顶板稳定情况,浮石要敲干净,做好支护。
(3)检查通风情况,如空气不良,要架局扇通风。
(4)检查顶、帮水的情况,看是否有透水的预兆。
(5)看逃生通道是否畅通。
(6)检查供水情况,看是否有凿岩供水。
(7)生产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13、地下矿山容易发生哪些事故
地下矿山容易发生的事故有:冒顶片帮事故、坠井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爆破事故、透水事故、跑车事故、运输事故等。
14、出入井挂牌登记制度要求我们怎样做
所有下井人员都应自觉挂牌登记,出井时取牌消号。出井后如发现本班组有人没有出井,应立即上班查明原因,立即查找。
15、地下矿山入井须知
(1)凡入井者,必须遵守入井挂牌登记制度,先登记方可入井。
(2)凡饮酒、精神失常、视觉不清、听觉不灵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不得下井。
(3)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者,不准下井。
(4)下井人员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若遇电机车必须选择适宜地点停留,待电机车通过后再继续行进。不准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轨道上。
(5)人员不得乘坐非乘人车辆。
(6)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和危险区。
(8)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9)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监督指导,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
(10)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方。
(11)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发现顶、邦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12)一旦迷失方向,不要紧张,要立即寻找风水管道,根据风水管道可找到出口。
(13)严格劳动纪律,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窜岗。严禁在井下随地大小便,不准在井下吸烟。
5. 安监总局85号令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5 号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日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
(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
(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05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6. 井下入坑五禁是哪些?
1.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危险区域:未经许可,禁止矿工进入危险区域,如爆破区域、矿层暴露区域等。
2. 未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不得下井:矿工在井下作业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
3. 严禁酒后下井:严禁矿工在下井作业前饮酒,以确保其在井下作业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反应能力。
4. 严禁不熟悉设备操作的人员操作设备:严禁不熟悉设备操作的人员操作矿用设备,以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事故。
5. 严禁携带火种入井:禁止矿工携带火种(如打火机、火柴等)入井,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请注意,这里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实际的井下入坑五禁可能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行业法规而有所不同。在进行井下作业时,请务必遵循当地政府和行业的安全规定,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建议。
7. 三专两探一撤指什么?
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和有重大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
三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两探: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
一撤人: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和有重大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
三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两探: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
一撤人: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